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镇**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街**委**组)。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失火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依安县南大桥北侧进行公路养护时,将路边秸秆及割闹(柴禾)点燃,在认为火已经熄灭时离开现场,后火势重新燃烧,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苗圃地及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木料堆发生火灾。经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勘测:过火面积为6.064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依安县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依安县林业和草原局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王某某承包创业村苗圃林地被火烧面积勘测定界成果报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依安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依安县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宇
2020年8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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