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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胜台村自家大棚内,使用电焊机焊接大棚大杠,不慎将大棚引燃,张某甲的妻子侯玉敏被烧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丁某某、范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艳

检察官助理:张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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