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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伯),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失火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许,松桃苗族自治县****村**组村民张某甲在该村**组(小地名**坳)割草,休息时抽烟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共计8.3108公顷(124.6亩)。其中乔木林地5.2760公顷(79.7亩),主要树种为杉木、马尾松,直接经济损失为541450元;非林地面积3.0349公顷(45.5亩)。案发后,张某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2020年6月24日,民警电话联系张某乙通知张某甲在家中等待,后民警在张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由于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仁勇

                                               检察官助理 杨忍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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