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22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7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6日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被告人周某某经共谋,携带铰钳等工具,骑车至滕州市大同路**宿舍利民超市附近,采取破坏车锁等手段,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790元),被害人杨某某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85元),车内有现金200元、液化气罐、菜刀、菜板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张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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