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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平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林甸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隐瞒林甸县政府已于2007年6月8日终止与大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日处理5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的事实,以对外发包污水处理厂地下管线工程,厂区绿化工程为由,分别与齐齐哈尔**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为掩盖事实真相,谎称该工程为招标遗漏工程,要求周某某将合同签订日期2008年12月9日、2009年2月23日分别倒签为2007年3月20日、2007年3月18日,骗取被害单位缴纳招标合同风险抵押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跑。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关于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送达回证、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污水处理厂地下排水管线工程合同书、收据、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约能力,通过虚构有承包工程的资格事实,采取显示承包合同、要求被害人倒签日期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信任,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岩

检察官助理:田浩瀚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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