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大城县**乡**村**街**排**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微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以低于市场价格先后与河间、任丘、肃宁、献县等地二十余人签订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施工合同,收取预付款2620500元,为了施工拖欠其他公司建筑材料款123574元,先部分履行后逃匿,共计非法占有1507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肃宁微平台信息、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照片、施工确认单、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解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香敏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