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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本村,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文安县新镇镇孔家务村与马某某签订钢铁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48万元的价格承揽马某某的钢结构工程,随后分八次向马某某索要工程预付款共计31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的少部分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其余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其他消费,致使工程无法完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为马欢乐完成工程的价值为81120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文安县国营黄甫农场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18.5万元价格承揽王某某的钢结构工程,随后分三次向王某某索要工程预付款共计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少部分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其余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其他消费,致使工程无法完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为王某某完成工程的价值为29862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文安县小务农场工业区与任某某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20万元价格承揽任某某的钢结构工程,随后分两次向任某某索要工程预付款共计15万元,但张某某并未履行合同,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山花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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