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路**小区**号楼**号,现居无定所。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诈骗、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1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05年以来一直从事书画艺术品展览、拍卖行业。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世贸万锦广场5号楼以办画展为由向康某某借得8幅袁某某画作品,并约定展览1个月后归还。被告人张某某在展览结束后将该8副作品及其他书画作品共同抵押至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经评估该8副作品价值人民币113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骗取钱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破案经过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画作照片;
4.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5.情况说明;
6.贷款材料。
7.银行交易明细、文件及鉴定评估报告;
8.借条。
(二)证人陈某某、关某某、李某某、阚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康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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