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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路**号,现住凯里市**村**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及妻子陈某某在凯里市华亿商贸城天津**进口汽车直营店以陈某某名义与该店经理被告人张某某签订购买白色日产19款途乐XE型车的代购合同,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交纳定金2万元给张某某。后因疫情原因导致该车涨价,2020年4月9日,张某某在明知无法订购到车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发送虚假的车辆视频、车架号和车辆物流信息,要求张某某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发车交款”。2020年4月11日张某某向张某某支付 “发车交款”的货款人民币16.3万元,张某某收到张某某的16.3元后,于2020年4月12日转了1万元给该店的财务人员尹某某并称是客户购路虎车的定金。2020年4月13日张某某携款从贵阳乘坐飞机逃往北京、沈阳、长春、丽江等地将收取的张某某、陈某某购车定金、货款全部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代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 证人向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广

检察官助理 吴锦芝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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