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付继忠,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乡李某某家约定将李某某手中的28600斤葵花以每斤5.9元的价格收购,承诺十日内给付李某某货款168740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天将货物拉走,张某某将货物卖掉后逃匿。
2.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窦某某家,约定将窦某某手中的96800斤葵花以每斤5.5元的价格收购,承诺十日内给付窦某某货款52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交易当天将货物拉走,将货物卖掉后逃匿。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在翁牛特旗合同诈骗二起,诈骗数额为695740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在辽宁省黑山县看守所向翁牛特旗公安局警察如实供述了在翁牛特旗合同诈骗的二起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书记员:柴未昕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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