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黄冈市、鄂州市等地租车公司租赁保时捷、奔驰、宝马等汽车十辆,随后伪造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信息及授权书,与被害人徐某甲、李某某等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车辆抵押骗取钱财62.5万元。
1、2018年12月11日,张某某伙借用刘某甲的身份证,在宇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鄂A****L奔驰小汽车和一辆车牌鄂A****R宝马小汽车后,张某某伪造这两辆汽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再伙同叶某某(未到案),让叶某某冒充是这两辆车车主孙某某,将这两辆车抵押给李某某得赃款9万元。
2、2018年12月12日和2018年12月13日,张某某伙同叶某某,在湖北天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吴某某的身份证租赁一辆起亚小汽车和一辆日产小汽车后,张某某伪造这两辆汽车的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再伙同叶某某将日产牌小汽车抵押给徐某甲,得赃款5万元,伙同陈某某(未到案)将起亚小汽车抵押给李某某得赃款4万元。
3、2018年12月12日和2018年12月14日,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黄冈开发区金旭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车牌粤B****Y凯迪拉克小汽车和一辆车牌鄂J****8沃尔沃小汽车后,张某某伪造这两辆汽车的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再伙同陈某某将这两辆车抵押给徐某甲得赃款12万元。
4、2018年12月14日,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鄂州一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车牌浙A****X保时捷小汽车后,让周某某冒充该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徐某甲,随后张某某伪造该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徐某甲支付2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给了周某某1万元。
5、2018年12月19日,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借用吴某某的身份证在黄冈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雅阁小汽车后,张某某伪造该车的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再伙同刘某乙(未到案)将该车抵押给陈剑得赃款5万元。
6、2018年12月21日,张某某在黄州博盛车行租赁一辆车牌鄂J****7大众小汽车和一辆车牌A6LM62现代小汽车后,分别伪造车辆所有人何(柯)某甲、何某乙的“授权书”将车辆抵押给徐某甲、陈某某等人得赃款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车辆钥匙等物证;2.借款合同、借条、质押合同书、转账截图、车辆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徐某乙、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甲、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 平
助理检察员: 宋星海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⒉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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