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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乡*村*组,住甘肃省兰州市新区**路**工地,系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张**在没有拿到“**新区荒山造林及生态疗养中心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冒用“**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崔**签订了《建设工程土方内部分包协议》,将“兰州新区荒山造林及生态疗养中心项目”土方挖运、平整交由崔**等人组织施工,并于2014年2月18日收取崔**工程保证金35万元,事后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在明知工程开工无望的情况下,被告人张**于2015年3月7日再次向被害人崔**谎称工程已经中标,以需要领取中标通知书、交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崔**4万元现金,事后该张隐匿不知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2.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拿到“**新区荒山造林及生态疗养中心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冒用“**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崔**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保证金39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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