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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大厦**单元**层西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至5月29日期间,在隐瞒租车真实用途的情况下,以先支付部分租金的手段,在本市**汽车服务部先后租赁大众“迈腾”、“众泰”、“科鲁兹”三辆轿车,价值达247304元。被告人张某某租赁该三辆车辆后,通过将该三辆轿车抵押的方法,共向他人借款135000元。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以赎回抵押的三辆车,致使所租三辆车无法返还汾阳**汽车租赁部。案发后,汾阳市公安局从抵押人处扣押回“迈腾”、“众泰”并发还被害人。“科鲁兹”轿车未追回。在租赁该三辆车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支付汾阳平安汽车租赁服务部押金、租金15385元,给付“迈腾”车主高某某10000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以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219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冬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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