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9年8月8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实际承揽廊坊市**小区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与林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145万元;2015年1月9日和22日与曾某某、陈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共计100万元;2015年7月31日与向某某签订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魏某某、孙某某、粟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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