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200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环山南**巷**号。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在泰国代购口罩,通过黄某某联系到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代购口罩收取预付款的名义骗取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转账117.5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和退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47.5306万元,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其余款项被其用于网络平台打赏、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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