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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301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朝阳市****大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同年3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9月16日至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9月10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双某某、肖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张某甲将双某某租赁的辽J****8的白色本田艾力绅牌轿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人民币90,0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孙某某。后该车,被车主王某某用自备钥匙将该车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质押合同、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双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文检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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