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张某某于2010年因抢劫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从辽宁省海城市**汽车服务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码:辽H****1,车主王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顶替车主王某甲录制自愿抵押车辆视频,并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顶替车主王某甲制作假的车辆转押协议、抵押合同等手续,将该车转押给被害人王某乙,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回。致使被害人王某乙损失价值人民币4.2万元。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
2.2019年8月26日18时左右,被告人由某某从宁省海城市**汽车服务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本田艾力绅轿车(车牌号码:辽H****3,车主王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顶替车主王某甲录制自愿抵押车辆视频,被告人王某丙伙同李某甲制作假的车辆转押协议、车辆抵押合同等手续,将该车转押给被害人林某某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回。致使被害人林某某损失价值人民币5万元。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释放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录制抵押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某与李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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