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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市**区**街道**村**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市**区**镇**村委会*村***号宅基地系其所有的事实,分别于2006年5月、2007年11月与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骗取付某某购买宅基地款项110438.82元人民币、王某某购买宅基地款项110088元人民币。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晶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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