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河口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古交市河口镇碾沟煤矿于2009年9月已被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兼并重组。201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黄某某出示了虚假的古交市河口镇碾沟煤矿手续,黄某某信以为真,便与张某某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以后,黄某某按照约定向张某某个人账户支付了200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并支付给张某某20万元现金,另有45万元按照张某某指示转入郭某某个人账户。其中向张某某个人账户转入的200万元,张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26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会保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古交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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