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借用马某某的驾驶证处理违章,后未归还。张某某找办假证的人买了驾驶证防伪塑胶套,把自己的照片贴在马某某的驾驶证上使用。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4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小型面包车行至临沭县**街**路交汇处时,向交警部门出示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5月10日,临沭县交警大队将张某某实施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案件材料移交至临沭县公安局。
二、2018年夏天,崔某某借用被告人张某某的车时把自己驾驶证落在张某某的车上。张某某在第一次被查获后又找办假证的人买了驾驶证防伪塑胶套,把自己的照片贴在崔某某的驾驶证上后使用。2019年7月3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小型面包车行至临沭县**街**路**街处,向交警部门出示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7月30日,临沭县交警大队将张某某实施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案件材料移交至临沭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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