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701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县**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无业。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因没有驾驶证,将其朋友王某某的旧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一直使用至今。2019年10月17日,长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长岭县北环路口检查酒驾车辆时,发现于某某变造驾驶证的行为,将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书证
交警张某某、李某某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变造驾驶证一本、于某某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于得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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