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5********,汉族,中专文化,宿州市埇桥区**乡**所长,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受贿罪,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2月2日、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宿州市埇桥区**乡**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 2010年底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七次收受埇桥区**乡运尸车承包人马某某人民币计5500元,在工作中为马某某提供便利。
2. 2014年6月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埇桥区**乡运尸车承包人祝某某人民币计5500元,在工作中为祝某某提供便利。
3.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埇桥区**乡**村死亡人员曹某某亲属委托**乡**村书记盛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元,张某某在收到钱款后,没有安排祝某某将遗体送去火化而被土葬。
4.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埇桥区**乡死亡人员亲属张某某委托**乡**村书记宁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在收到钱款后,没有安排祝某某将遗体送去火化而被土葬。
(二)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埇桥区**乡**所长期间,违反规定,将火化运尸车承包给该乡村民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祝某某等人承包火化运尸车期间,非法收受祝某某等人钱款,放松对火化运尸车承包人的监管,导致祝某某在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承包期间,非法收受**乡死亡人员亲属人民币计15万余元,放任**乡近70具死亡人员遗体不火化就土葬。**乡部分村村委会成员也借此收取费用,谋取私利,导致**乡的死亡遗体火化率降低,土葬现象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化车管理协议等相关书证;
2.证人祝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宁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浩
检察员:刘军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楼**栋**室,联系电话:1395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拾叁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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