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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霄县×××原*级调研员,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云霄县**镇**楼**幢**室。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11月10日被云霄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云霄县**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分管工业办、经济运行股、民企对接等工作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6年至2019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25.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助企业申领上级补助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6次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某某现金人民币23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份的一天,在**公司收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戴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公司收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戴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2月份的一天,在**公司收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光电有限公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戴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8年4月份的一天,在**公司收到**光电有限公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戴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公司收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光电有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戴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在**公司收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费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戴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二)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光电有限公司申领2017年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资金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元。

(三)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领专项补助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分2次收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现金人民币6400元。

(四)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领专项补助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中秋节和2019年春节前,分2次收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五)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饲料有限公司申领专项补助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中秋节和2019年春节前一天,分2次收受**饲料有限公司研发部部长曾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六)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领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资金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收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曾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及分工文件、合同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5.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宏坚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25.08万元随案移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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