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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4********,汉族,中专文化,原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路**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米易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4月14日解除留置措施,同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妍菁,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攀钢**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供应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多次收受西昌市**加工厂负责人裴某某所送人民币50.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感谢费50.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路**号,电话1398234****。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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