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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0********,汉族,大专毕业,住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交河口贾村中街**号。2013年11月任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助理。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11月5日被登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接受行贿人冯**请托,利用其负责公共管理事业科的职务之便,与公共管理事业科管理服务对象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协调,为冯**亲属安排工作,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三次收受冯**好处费共计6万元。

2、2017年11月,被告人张**在登封市中岳办交河口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指挥部,利用其负责登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职务便利,以借款用于偿还杜**的名义向项目供应商周**、任**索要10万元,该款由任**转给杜**,至案发前无任何迹象表明其有归还意愿。

3、2017年11月,被告人张**在登封市中岳办交河口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指挥部,利用其负责登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职务便利,以借款用于偿还张**的名义向周**、任**索要40万元,该款由任**转给张**,至案发前无任何迹象表明其有归还意愿。

4、2018年9月,被告人张**利用其负责登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职务便利,电话通知项目供应商宦**,以借款偿还其欠杨**债务为名,向其索要2万元,后宦**在登封市中岳办弘园小区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杨**。

5、2018年12月,被告人张**在登封市中岳办交河口村自己家中,利用其负责登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承包方贾**好处费现金10万元,为贾**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

6、2019年1月,被告人张**在登封市东华镇王村石**公司内,利用其负责登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偿还其欠杨**债务为名,向项目工程施工方石**索要5万元,后石**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2、证人冯**、周**、任**、宦**、贾**、石**等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红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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