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1********,大专文化程度,赣州银行**支行原行长,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现住江西省石城县**镇**栋**号**房。因本案,经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2019年4月17日赣州市章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立案调查,同日经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国栋,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章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赣州银行系国资占比为41.98%的国有参股企业。被告人张某某与赣州银行总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与赣州银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并先后被赣州银行聘任为赣州银行**支行的副行长、行长。2013年1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赣州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收受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2月,江西省石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向赣州银行**支行申请1000万元的贷款。在贷款办理期间的一天,黄某甲为谋求张某某的关照并顺利办理贷款,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该10万元。2014年1月底,赣州银行**支行向某某公司授信1000万元贷款。
2.非法收受赖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月,**县中心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以**客运站的名义向赣州银行**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
(1)2015年初的一天,为谋求张某某的关照并办理上述贷款的续贷,赖某某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该5万元。2015年2月,赣州银行**支行为**客运站续贷了1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
(2)2017年初的一天,为谋求张某某的关照并顺利办理上述贷款的展期,赖某某在赣州银行**支行楼下送了现金人民币5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该5万元。2017年2月,赣州银行**支行为**客运站的1000万元贷款展期1年。
3.非法收受黄某乙现金人民币8万元
2013年,赣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使用石城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向赣州银行**支行申请了1000万元的贷款,将贷款用于了**公司的项目开发。2014年11月,**公司股东为上述**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办理了续贷,续贷金额900万元,期限为2年;2016年底,**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黄某乙继续为上述**公司的900万元贷款办理了续贷,续贷金额800万元,期限1年;2017年底,黄某乙又为上述**公司的800万元贷款办理了续贷,续贷金额700万元,期限1年。
(1)2016年底办理**公司800万元贷款续贷期间的一天,黄某乙为谋求张某某的关照并顺利办理800万元的续贷,在张某某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该5万元。2016年12月,赣州银行**支行为**公司续贷了800万元贷款。
(2)2017年底办理**公司700万元贷款续贷期间的一天,黄某乙为顺利办理700万元贷款的续贷,在张某某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该3万元。2017年12月,赣州银行**支行为**公司续贷了700万元贷款。
2018年底,因**公司股东内部矛盾,为避免非法收受黄某乙财物的行为败露,张某某将非法收受黄某乙的8万元退还给了黄某乙。
4.非法收受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0万元
2016年7月,江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向赣州银行**支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在贷款办理期间的一天,陈某某为谋求张某某的关照并顺利办理贷款,在石城县人民医院附近的路边送了现金人民币6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该60万元。2016年9月,赣州银行**支行向**公司授信了3000万元的贷款。
2019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被立案侦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2019年4月8日,赣州市监察委员会将张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指定赣州市章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4月17日,赣州市章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的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日经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其本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其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行贿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主体身份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