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61975********,汉族,大学文化,系连云港市**局**所副所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分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局**分局**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连云港市**局**分局楼下,收受江苏连云港**院工作人员朱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其单位在承接由连云港市**局**分局负责的海州区锦屏磷矿尾矿库地块测绘项目方面谋取利益。
2.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连云港市**局**分局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连云港**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资源公司,系国有公司)**水库项目用地审批的工作关系,通过**生态资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总经理周某某的安排,为工程承包人武某某在承接**新建桥梁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某某公司办公室收受武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任职文件,公司营业执照、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盛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凤
检察官助理:王汉晓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60513****)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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