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5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石阡县**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石阡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石阡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承接**高速公路TJ4合同段爆破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9年初,张某某非法收受或索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在**公司收受刘某某给予现金15万元。
2.2015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以借为名向刘某某索要30万元,后刘某某在家中给予张某某现金30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在自家楼下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包括2017年张某某向刘某某的借款5万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在**公司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包括2018年张某某向刘某某的借款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赃款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案件交办函、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文件、户籍信息、爆破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开华
检察官助理 张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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