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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6〕1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顺德,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任广州市**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副经理,住所地为广州市**路**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任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工程分包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广州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3.6万元、收受了工程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3万元、收受了工程老板蔡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

综上,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29.9万元。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我院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主体身份材料、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6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4张。

3.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9.9万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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