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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大专文化程度,系某支队副支队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受贿罪,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报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调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支队副支队长期间,非法收受张某甲、谭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许慧勤、贺某某、游某某等8名管理服务对象贿送的现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卷共计6.2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春节前,西双版纳某旅行社法人张某甲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得关照,贿送张某某现金2万元;

2、2019年春节前,西双版纳某旅行社总经理谭某某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并获得关照,贿送张某某现金2万元;

3、2014年、2015年春节前,西双版纳某国际旅行社股东林某某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贿送张某某现金共计0.2万元;

4、2018年、2019年春节前,西双版纳州某国际旅行社经理刘某某以春节给主管领导送过节费为由,贿送张某某现金共计0.4万。

5、2018年、2019年春节前,西双版纳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贿送张某某现金共计0.4万元。

6、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原某旅游集团版纳分公司某旅行社主管许某某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贿送张某某现金共计0.4万元;

7、2019年2月,原云南某国际旅行社经理贺某某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贿送张某某一张价值0.5万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

8、2019年1月至2月,景洪某乳胶体验馆股东游某某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贿送给张某某面值1000元/张的大润发购物卡3张,价值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移送张某某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解除扣押通知书及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张某某干部履历等主体身份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张某某任免职备案通知及张某某一贯表现、90301500023*****号加油卡交易明细及面值、张某甲等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及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综合信息查询情况、调取技术调查证据材料通知书、关于张某某受贿一案的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的情况说明及转账截图、现金进账单、关于《昆明普洱西双版纳旅游市场秩序调研情况反馈(第十八条线)》资料外泄造成后果的情况说明、昆明普洱西双版纳旅游市场秩序调研情况反馈、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证人林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游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李某乙、郭某某、贺某某、张某丁、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关于提请对《昆明普洱西双版纳老板有市场秩序调研情况反馈(第十八条线)》文件给予保密等级鉴定的函、密级鉴定书(云保局鉴字[2019]1号);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查封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2万元,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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