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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62********,汉族,高中,蚌**公司工作(工作简历:1979年12月至1981年11月蚌埠**修造厂工人;1981年10月至1984年11月**供电局工人;1984年11月至2012年在蚌**公司配电工区历任副班长、班长;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蚌**公司配电工区运检工;2013年4月至今蚌**公司配电工区抢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路**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在蚌**公司配电工区工作期间负有电力工程验收、线路送电等职责。魏某某做电力工程过程中,为了其所做工程能通过验收,在逢年过节及验收时送给张某某财物。2003年魏某某做味多多电力工程期间,在验收时魏某某通过王某某送给张某某5000元钱。魏某某做车校四号门的电力工程期间,在验收时通过王某某送给张某某3000元钱。2007年魏某某做海校电力增容工程时送给张某某5000元钱。2009年魏某某、姜某某合伙做山香社区第一组团供配电工程期间,在验收时姜某某送给张某某1000元购物卡。2011年魏某某、姜某某合伙做陶山小区电力工程期间,验收时姜某某送给张某某6000元现金。另外在2008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每个节魏某某送给张某某2000元购物卡。张某某收下魏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所送的财物后,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对三人予以关照,使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2、王某某在做电力安装工程期间,为了和被告人张某某搞好关系,验收时得到关照,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春节、中秋节,每个节王某某送给张某某500元购物卡,以及在工程验收时共送给张某某现金10000元。张某某收下王某某的财物后,在验收工程时为王某某提供了方便。

3、蚌埠**电气公司在从事电力安装工程期间,其公司总经理龙某某为和被告人张某某搞好关系,验收时得到关照,在2005年、2006年、2007年的春节、中秋节,每个节送给张某某500元购物卡。2008年、2009年的春节、中秋节以及2010年的春节,每个节龙某某送给张某某2000元购物卡。2008年**电气公司在做长青苑电力工程期间,验收时龙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张某某收下后,在验收工程时为**公司提供了方便。

4、2012年高某某做君临天下电力工程期间,在春节、中秋节,每个节送给被告人张某某500元购物卡,在工程验收时送给被告人张某某2000元购物卡。张某某收下高某某的购物卡后,在验收的过程中对高某某的工程予以关照。

5、2007年至2010年期间,合肥黎明水电安装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为和被告人张某某搞好关系,在电力工程中得到张某某的关照,送给张某某购物卡5次,每次500元,共计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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