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佛山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座***房,住佛山市南海区***房。因涉嫌违法,于2020年7月13日被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担任佛山市***区***镇党委委员、***镇党委委员、***镇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等职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实收贿赂款物共价值人民币324.99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潘某某(另案处理)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4.9925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南海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逸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在规划协调、征地拆迁、道路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4月,张某甲收受潘某某送予的位于海逸盛世桃园逸华居首层B25号商铺,价值人民币54.9925万元,登记在张某甲的妹夫邓某某(另案处理)名下;同年,张某甲在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向潘某某预订海逸公司开发的海逸城市花园芭堤蓝湾4梯701房,2013年下半年,张某甲收受潘某某以该房产折现款名义所送的人民币150万元。
2与张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刘威根(另案处理)给予的干股,个人实际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2004年,张某乙利用任职佛山市南海区***镇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安排人承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显岗西村圳口涌盟沙圹的一块土地,后交由李某某租赁,李某某将该地块交刘威根成立佛山市南海瀛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张某甲则安排邓某某挂名公司股东。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参与土地经营收益的分红。2010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某以分红名义给予李某某人民币320万元,张某甲分得100万。
3.收受黄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
2004年至2005年,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海悦半山别墅公司股东黄某某协调解决其开发的汇江假日花园因显子岗村新东村村民借道出入产生的矛盾纠纷,先后多次收受黄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7月13日,佛山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到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将张某甲带走调查。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检举他人收受贿赂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张某甲已向佛山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惠贞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散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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