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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16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12月,刘某己(已判决)借助其刘氏宗族在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2010年9月20日,撤销**村民**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占绝大多数的优势,*甲组**。后刘某己伙同牟某某等人在**村(社区)范围内多次通过非法抢建房屋、非法抢装房屋、非法抢种苗木的方式骗取巨额征地补偿款,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刘某己还多次煽动村民以索要集体资产、补偿款为由聚众闹事,然后其再出面为村民讨要款项,以此笼络人心,为自己积累名声。2015年11月30日,刘某己等人通过贿选的方式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2016年初,时任利川市**街道办事处**的刘某丙(已判决)作为办事处领导联系**社区,刘某己通过行贿等方式获得了刘某丙的支持。至此,刘某己在**社区的影响力大增,继而利用其社区**身份和凭借其影响力网罗了社区干部,居民代表以及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己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员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组成人员基本稳定,层级结构明确,联系紧密。刘某己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为骨干成员,袁某某等(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张某甲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某己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整个组织,牟某某等三人负责传达、执行刘某己的指示,其他人员接受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排挤不听招呼的成员,逐步形成了“**社区的土石方工程只能由本地人做,外地人来做本地人要去堵工”、“堵工由老年人冲在前面”、“内部要团结”、“工程利润要给老百姓分钱”、“不听招呼的人,就踢出去”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自2008年以来,刘某己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强揽工程后有组织的吸纳组织成员出资、参股,聚敛钱财人民币500余万元,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还将获取的非法利益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分红、给部分居民购买合作医疗及分成、行贿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以笼络人心,支持组织的日常活动,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扰乱单位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不仅大肆网罗社区**、小**、居民代表等基层组织成员拉帮结派,还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架空社区**、**、副**等基层组织领导,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称霸一方,在**社区及土石方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利川市**街道办事处都处发[2016]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重点项目推进和协调服务工作的通知》、**办**处**会都发[2016]1号文件《**办**处**会 **街道办事处 <关于处党政领导分工的通知>》、**社区居民选举**会公告、**社区支部会议记录、关于**五、十一、*乙组河道土石方事宜的村民联名书、关于参与**二期**社区(五、十一、十二)组老河段回填工程决定会议、**社区**组参与交投枫亭菀四期土石方工程协调会签到表、刘某丙组建交投专班会议记录、**集团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集团有限公司**(一期)1号片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一期四片区土地围墙施工的通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罗某某、龚某某、牟某丁、蒋某某、向某某、邓某某、钟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朱某某、刘某戊等人的陈述;4.重庆渝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渝证会所司审字(2019)第2号司法审计报告;5.**微信群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7月初,**(一期)2号片区准备开工,刘某己等人通过与该工程总承包**公司协商,决定该工程由**社区本地人来做。后牟某某组织**社区**组居民开会,决定由张某某、被害人李某乙出面与**公司项目部接洽承包事宜,由张某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后按照工程施工总量给三个组的居民按照1元每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规矩钱”,所有居民都可以入股参与该工程。最终该工程由李某乙借用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中标。

2017年7月20日,李某乙代表*乙公司与**公司签订了《**集团有限公司**(一期)2号片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刘某己知道后,明确表示不能由李某乙来承包该工程,并与牟某某等人商议,要尽快想办法将工程从李某乙手中夺过来。后在李某乙施工过程中,张某某便以李某乙未按照之前的约定让居民入股以及交纳“规矩钱”为由召集三个组的居民进行堵工,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与,致使李某乙不能正常施工。随后,牟某某便通过递交居民联名申请以及组织张某甲等人以开会的方式抬高给居民的“规矩钱”等来打压李某乙,使李某乙迫于压力退出该工程。同时,张某某等人还召集24名股东每人交纳人民币5000元入股该工程,明确该工程由张某某总负责,由牟某乙建立“**股东群”微信群。刘某己知道后,予以认可。李某乙迫于无奈,于2017年9月9日与**公司解除了合同。

2017年9月11日,张某某等人借用**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张某甲作为授权代理人与**公司签订了《**集团有限公司**(一期)2号片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于案发,该工程未能施工完毕,经司法审计:已完成施工产值人民币298938.70元,利润为人民币19936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联名申请、会议记录、**集团有限公司**(一期)2号片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沈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重庆渝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渝证会所司审字(2019)第2号司法审计报告;5.搜查笔录;6.股东群信息及部分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强迫交易案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向  倩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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