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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参加后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襄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以樊某甲、王某甲(均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积极参加者郝某某(已判刑)等人为组织利益而开设的龙虎赌场内占股,系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银行卡照片、POS机照片;2.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释放通知书》、接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罗某某、樊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郝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4、5月份,郝某某等人在襄阳市樊城区铁路医院后一仓库开设龙虎赌场期间,拉拢张某某等人入股经营,每场组织至少20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张某某在该赌场入股10余场次,违法所得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某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郝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被告人触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某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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