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衡阳市雁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雁峰区****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喝了约三两白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白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湘江南路与白沙大道交汇处段,被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峰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含量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警执法现场照片、收车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驰
检察官助理:石方玮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
2、案卷1册、光碟3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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