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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 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41992********,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建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乡**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Z5****号小型轿车沿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桥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3时01分许,车行至洪州大桥北岸桥头与限高杆立柱相撞,造成川Z5****号小型轿车及限高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5.6mg/100ml,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并实赔偿了损坏的智能道闸系统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洪雅县**乡**小区**栋**单元**楼**号,电话:1333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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