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京M*****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深州市**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91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配合民警检查,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查前,没有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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