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岔河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八路桥南时,其车与沿岔河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的曹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后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4mg/ml,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珊珊
检察官助理:许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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