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3********,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住蒙某市**路**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沿蒙某市南湖西路由东向南实施右转弯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沿蒙某市天马路直行的一辆云******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75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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