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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3********,哈尼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号,住勐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型轿车行驶至勐海县**路新华书店门口时,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人体乙醇含量为206.4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华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勐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28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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