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050219********,初中文化,村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17年10月22日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杜化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剑
检察官助理:程 攀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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