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刑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滕州市**镇**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街**号**号,现居住山东省滕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滕州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大同路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展
刘杨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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