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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H的红色**牌汽车,自西向东沿洛阳市西工区**北路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移交情况说明、查扣经过、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普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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