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8******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园某某幢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7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澄海区澄华街道文冠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文冠路与泰安路口交界路段时,与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D2***3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自己受伤倒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到场处警,张某某被群众送往澄海区仁济医院救治。经现场吹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当事人李某某吹气乙醇含量为0。随后,处警民警在医院分别抽取了张某某、李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出院后经交通大队一中通知到案配合调查。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当事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当事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张某某与当事人李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7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34、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4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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