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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山东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关**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文化路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张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7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城关**路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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