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浦北县**镇**村委**队**号。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符某某),行驶至中山市**镇**路**烤肉店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T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肇事,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某、符某某受伤的后果。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800元,并与韦某某、符某某均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樊文君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9133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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