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蛟河市**镇,现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5时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蛟河市**镇** 路向**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公里(**镇**东侧路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证明;(2)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受案登记表;(4)查缉现场照片;(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7)**摩托车电动车经销商店收据;(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9)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乡镇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栋柱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吉林省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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