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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04日14时40分,醉酒后驾驶吉AN1352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农安县合隆镇302国道669公里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5.5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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