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12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H0****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江干区**站附近一家饭店的停车场驶出上道路行驶,途经某某路,于2020年9月2日1时38分许在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9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