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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432197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2日23时05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封闭货车,到沧州市交警一大队找寻发生交通事故的同事胡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并抽取其血液样本。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霞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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